中国结算宣布支持北交所债券市场发展,并补充北交所市场债券托管业务安排

债券基金问答发布时间:2023-11-04 浏览量:

中国结算宣布支持北交所债券市场发展,并补充北交所市场债券托管业务安排

根据中国结算9月15日的消息,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债券职责划转相关工作的部署,稳妥有序地开展企业债券登记结算相关工作,中国结算计划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进行修订,并向各市场参与主体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的修订内容如下: (一)稳妥有序地开展企业债券职责划转所涉及的登记结算工作,为企业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提供更好的适用细则的支持。 首先是衔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将第二条的适用范围修改为“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券(包括企业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其次是结合企业债券职责划转后的业务办理实际,在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中增加相关的企业债券登记业务办理内容。 另外,完善第三十九条关于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办理的表述。

(二)支持北交所债券市场的发展,并进行了北交所市场债券托管业务的补充安排。 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中对北京市场债券托管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了补充。

(三)按照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适应性的文字修订。 首先是结合注册制改革要求和业务办理实践,对第十三条初始登记申请材料进行了修改。 其次是将“共同对手方”修改为“中央对手方”,对第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进行了修订。 另外,将“……法人资格丧失”相关表述修改为“法人终止”,对第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了修订。 还将“查询服务”修改为“查询、信息服务”,对第二十条第二项进行了修订。 将“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修改为“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第二十四条进行了修订。 对第六十六条中的债券登记、中央对手方、交收的释义进行了适应性的文字修订。 将“证券交易所”修改为“证券交易场所”,对相关条款进行了适应性的文字修订。 还对其他表述进行了适应性的文字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