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在美申请破产保护,影响如何?权威解读

债券基金问答发布时间:2023-10-24 浏览量:

最近有媒体报道称,恒大集团和融创集团在进行美元债的重组过程中,在美国相继申请了“破产保护”。这一情况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于可能泄露我国经济数据以及境外投资人是否会优先于境内投资人得到赔偿的质疑。

许多业内人士认为,企业提供的资料主要是上市公司披露的经营和债务信息、重组展期方案表决情况以及法院裁定等,范围是有限的。

同时,在主流的美元债发行方式下,国内房地产企业只有在偿还全部债务且仍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以“剩余股权”的形式归还给境外控股人。因此,预计申请认可程序不会对境内债务处置和保交楼工作造成太大的不利影响。

在恒大集团和融创集团的美元债重组过程中,他们在美国申请了“破产保护”。实际上,这并不是个别情况。

根据不完全统计,之前就有多家企业如佳兆业、当代置业、荣盛发展等在进行美元债重组过程中申请了“破产保护”。

这些企业大多在开曼群岛或维尔京群岛注册,并在香港发行美元债券。根据美元债发行惯例,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规定了在发生纠纷时适用美国法律或英国法律。

随着债务风险逐步暴露,这些企业在境外启动了债务重组程序,通常会在香港、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院完成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程序后,再向纽约法院提出申请认可。

而申请认可的依据是美国《破产法》相关规定,该法规定了债务问题处理的多种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

具体来看,《破产法》第十五章规定了对境外司法辖区的债务重组的认可程序,并规范了跨境问题的处理方式。

财务困境中的非美国公司可以通过申请该章节的认可程序,避免境外美元债券持有人在美国法律下提起诉讼或对债务人在美国的资产进行执行。

美国法院对企业境外债务重组程序的认可与协助,是在其他司法辖区进行的债务重组程序的辅助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恒大集团等企业在美国申请的程序只是辅助程序,而真正的主要程序是在香港、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院完成债务重组协议。目的是为了避免境外债券持有人对境内债务处置计划提起诉讼所带来的影响。

中信建投债券承销部负责人郭春磊认为,“美元债在法律受偿上具有‘劣后’性质,需要依据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来应对美元债违约风险。”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偿债的顺序是:“消费型购房者>建筑工程价款>担保债权>普通债权>股权”。

在主流的美元债发行方式下,境内房地产企业只有在偿还全部债务且仍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以“剩余股权”的形式归还境外控股人的债务。

由于法律受偿的“劣后”性质,那些遇到财务困境的国内房地产企业发行的美元债具有明显的高收益和高风险特征,甚至具有国外“垃圾债”特征。郭春磊表示,相关投资者对此应该有清晰的预期。

根据规定,申请认可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债务人在美国不会被债权人提起诉讼,以确保重组方案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一位专注于跨境破产法的律师认为,境外债务重组方案仅将在清盘情况下根据法律归属于境外债权人的资产纳入偿债资源范围,不涉及区别对待境内外债权人的问题。

纽约法院只会审理重组协议安排是否在美国能够得到认可,而不会对重组方案的内容进行评定,也不存在区别对待境内外债权人权益的问题。

房企在美申请破产保护,影响如何?权威解读

恒大集团等企业向纽约法院申请认可其在香港、开曼法院进行的重组协议安排程序,是推进境外债务重组的既定安排。它属于境外债务重组的惯例,其实质是寻求美国法院对美元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程序的认可和保护,确保在境外进行债务重组时,不会在美国被债权人起诉或被要求在美国执行资产。

申请认可程序的目的是争取美国法院对重组协议在美国的可执行性的认可,以防止个别债权人利用纽约法律规定规避重组协议中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