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债务处置和保交楼不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债券基金问答发布时间:2023-10-22 浏览量:

境内债务处置和保交楼不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最近,媒体报道了恒大集团和融创集团在美元债重组过程中相继申请了“破产保护”,引发了外界对于可能泄露中国经济数据以及境外投资人优先得到赔偿的质疑。业内人士认为,这些企业提供的资料仅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经营和债务信息、重组方案表决情况以及法院裁定等方面,范围有限。

同时,按照主流美元债发行方式,在境内房地产企业偿还全部债务并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以“剩余股权”的形式归还境外控制人的债务。因此,申请认可程序不太可能对境内债务处置和保交楼工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恒大集团和融创集团在美元债重组过程中的申请“破产保护”并非个例。

根据不完全统计,之前包括佳兆业、当代置业、荣盛发展等多家企业,在美元债重组过程中也曾申请了“破产保护”。这些企业大多在开曼群岛或维尔京群岛注册,通过在香港发行美元债券,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在发生纠纷时适用美国法律或英国法律。

随着债务风险逐步暴露,这些企业在境外启动了债务重组程序,通常需要在香港、开曼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完成债务重组协议的安排程序之后,向纽约法院申请认可。纽约法院的认可是依据美国《破产法》相关规定,该法规定了处理债务问题的多种路径,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

具体来看,《破产法》第十五章规定了对境外司法辖区的债务重组的认可程序,并规范了处理跨境问题的方式。陷入财务困境的非美国公司通过申请这一程序,可以避免境外美元债券持有人在美国提起诉讼或执行债务人在美国的资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恒大集团等企业在美国的申请属于平行辅助程序,真正的主要程序在香港、开曼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进行的债务重组协议。目的是为了避免境外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对境内债务处置计划造成影响。

中信建投债券承销部负责人郭春磊认为,美元债在法律受偿上具有次优先性,需要依照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应对违约风险。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房地产企业偿债的顺序是“消费型购房者>建筑工程价款>担保债权>普通债权>股权”。只有在偿还全部债务并且仍有盈余的情况下,境内房地产企业才能以“剩余股权”的形式归还境外控制人的债务。

记者了解到,恒大集团等企业向纽约法院申请认可其在香港、开曼法院进行的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程序,这是推进境外债务重组的常规安排,属于惯例做法。其实质是寻求美国法院对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程序的认可和保护,以确保在境外进行债务重组时不会受到债权人的起诉或申请执行在美国的资产。

申请认可程序的目的是争取美国法院对重组协议在美国可执行的认可,防止个别债权人利用纽约法规避免履行重组协议所约定的义务。这些个别债权人可能通过在美国提起个别诉讼来谋求个体利益,以牺牲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

该程序有利于确保已达成的重组安排能够顺利推进,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而不是导致破产清算。

另外,申请认可程序对于境内债务处置和保交楼工作的影响是有限的。李曙光指出,境外债务重组的相关主体大多数是在境外注册的,不是境内债券发行人,与境内经营主体之间存在多层股权间隔,因此相关重组安排不会影响境内人民法院对境内经营主体的管辖权。即使美国法院最终不认可债务重组程序,境外债权人如果要执行境外重组主体直接持有的中国境内资产,也需要经过中国人民法院承认美国法院的相关判决才能执行。

此外,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美国法院在拒绝承认外国程序和协助方面相对谨慎,一般会承认相关重组安排。因此,申请认可程序预计不会对境内债务处置和保交楼工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之前在美申请“破产保护”的相关案例来看,在申请认可程序中,纽约法院主要进行形式审查,要求提供境外法院对破产或重组案件审理的司法文件。企业提供的资料主要是上市公司披露的经营和债务信息、重组方案表决情况以及法院裁定等,范围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