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8月28日消息,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于28日提交给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份草案进一步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同时加强了股东权利的保护。
本次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以下主要修改:第一,完善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纳完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完善了公司民主管理的规定。
第三,进一步加强了股东权利的保护。
第四,进一步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
第五,完善了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第六,完善了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草案明确规定,如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那么他们应该遵守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草案明确规定,如果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益,严重损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他们的股权。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草案还完善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材料的规定,并增加了公司不得提高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定。此外,草案还规定,在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按照股东出资额或持股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股份,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这次公司法修订草案的修改和完善,旨在更好地规范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并加强股东权益的保护,进一步促进企业治理的规范和健康发展。这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信任度,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