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拟议建立涉及券商债券虚假陈述的新制度

理财基金问答发布时间:2023-10-23 浏览量: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计划建立证券公司债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案件统计制度,并要求证券公司在8月31日之前报送自2015年以来因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业务中的虚假陈述涉及的民事案件情况。

据了解,该制度旨在跟踪研究债券虚假陈述案件,进一步界定证券公司在这类案件中的责任边界,推动根据过失相当原则区分具体的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报送的对象为具备债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而且此类公司在2015年1月1日之后因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业务中的虚假陈述被涉及仲裁程序的案件。

每家券商需要向协会报送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管辖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日期和裁判日期、诉讼请求、所涉债券情况简述、债券发行人名称、目前诉讼阶段和进展、一审、二审、再审和其他审判(包括仲裁)结果等信息。

其中,在审判结果中,券商需要说明是否被判定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赔偿金额和比例,以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况。

此外,中证协要求,证券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司法文书(如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或案件终结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相关情况。

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和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债券市场违约情况时有发生。

根据业内人士介绍,由于债券的强制兑付无法继续,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虚假陈述行为也逐渐显露出来,投资者因此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起民事诉讼以索赔投资损失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一个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例“五洋债”案件中,赔偿款项经过执行后,涉及的主体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实际赔偿金额将在法庭上确定。

公开信息显示,2022年6月23日,德邦证券提起诉讼,针对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和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在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具体而言,德邦证券向陈志樟追偿约1.79亿元,向大公国际追偿约0.57亿元,向大信会计追偿约0.79亿元,总计约追偿3.15亿元。

关于此次追偿,德邦证券表示,基于之前的赔偿金额已经远超其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因此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在“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中,德邦证券与三家被告共同构成侵权人,对于投资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德邦证券的赔偿金额远超过其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2022年3月25日,杭州中院发布了第四次关于“五洋债”案款发放的公告,总额为7.03亿元,其中德邦证券、大信所、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和陈志樟分别赔偿了5.76亿元、1亿元、3594万元、645万元和15万元,占总赔偿金额的比例分别为80.15%、13.93%、5.01%、0.9%和0.02%。

“五洋债”案是我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

2017年8月14日,“15五洋债”未能偿还回售及付息资金,发生回售违约,“15五洋02”触发交叉违约。

2018年7月6日,证监会对五洋建设等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决定禁止其进入市场,成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

自2019年以来,债券投资者陆续向杭州中院起诉,要求五洋建设偿还债券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将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和大信会计作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中证协拟议建立涉及券商债券虚假陈述的新制度

2021年9月,“五洋债”案二审判决明确规定:陈志樟、德邦证券和大信会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是10%,锦天城律所的承担范围为5%。

在全面注册制的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职责更加突出。

近年来,中介机构在批量诉讼中被要求对发行人的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一些法律专家指出,不应一概而论地把中介机构当作最后责任的承担方,甚至要追究其刚性兑付的责任,而应该通过明确投资者损失与中介机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界定各中介机构责任和注意义务的边界,来推动中介机构专注于其核心职能并全面履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