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上市公司以定向可转债为支付工具实施重组的中国证监会拟发文

债券基金问答发布时间:2023-10-30 浏览量:

支持上市公司以定向可转债为支付工具实施重组的中国证监会拟发文

中国证监会最近发布了一份《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征求意见稿)》的消息,该规则旨在深化并购重组市场改革,支持上市公司以定向可转债为支付工具实施重组。定向可转债是一种既有股性又有债性的金融工具,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更灵活的博弈机制,有助于提高重组市场活力和效率。

证监会于2018年11月启动了定向可转债重组的试点工作。试点情况表明,定向可转债重组业务平稳有序,促进了上市公司的产业整合和质量提升。截至目前,证监会共批准了24家上市公司发行了40只定向可转债,发行规模达2153.1亿元。其中,作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转债共有24只,交易金额为928.6亿元;作为融资工具的定向可转债有16只,融资金额为1224.5亿元。

为进一步明确定向可转债重组的相关制度安排,证监会起草了一份《规则》。该《规则》共有17条,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明确发行定向可转债实施重组需要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其次,按照“同样情况同等处理”的原则,参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规定,对作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转债的定价机制、限售期限等进行规定;此外,明确作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转债在转让、转股等环节对投资者的适当性要求;最后,明确了在判定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等情况时,投资者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数量和比例的计算方法。

根据该《规则》,上市公司可以单独选择定向可转债作为支付工具,并自行决定将重组交易对价全部以定向可转债支付,或者搭配一部分股份和现金进行支付。

以上是关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该规则的出台有望推动并购重组市场的市场化改革,为上市公司提供更多灵活的融资渠道,加强资源配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