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对境内债务处置和保交楼有何影响?

债券基金问答发布时间:2023-10-11 浏览量:

最近有媒体报道称,恒大集团和融创集团在进行美元债重组过程中相继向美国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于可能泄露我国经济数据以及境外投资人可能优先获得赔偿的质疑。但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企业提供的资料主要是上市公司披露的经营和债务信息、重组展期方案表决情况以及法院裁定等,范围非常有限。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主流美元债的发行方式,境内房地产企业只有在偿还全部债务且还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以“剩余股权”的形式偿还境外控股人的债务。因此,申请认可程序预计不会对境内债务处置和保交楼工作造成大的不利影响。

恒大集团和融创集团在美元债重组过程中向美国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并非个例。以往的案例统计显示,包括佳兆业、当代置业、荣盛发展等多家企业也在美元债重组过程中向美国法院申请破产保护。这些企业大多在开曼群岛或维尔京群岛注册,通过在香港发行美元债券,约定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发生纠纷时适用美国法律或英国法律。

随着债务风险逐步显露,这些企业会在境外启动债务重组程序,在香港、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完成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程序后,需要向纽约法院申请认可。而纽约法院的裁定依据是美国《破产法》相关规定,该法规定了债务问题处理的多种路径,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具体来说,美国《破产法》第十五章规定了对境外司法辖区的债务重组的认可程序,并规范了跨境问题的处理方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恒大集团等企业在美国的申请属于平行辅助程序,而在香港、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完成债务重组协议才是主程序,目的是避免境外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对境内债务处置计划产生影响。

中信建投债券承销部负责人郭春磊认为,美元债在法律受偿上具有劣后性质,境内房企应以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应对美元债违约风险。根据《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企偿债顺序为“消费型购房者>建筑工程价款>担保债权>普通债权>股权”。只有在偿还全部债务且还有盈余的情况下,境内房企才能以“剩余股权”的形式偿还境外控制人的债务。由于法律受偿的劣后性质,境内房企发行的美元债具有明显的高收益和高风险特征,甚至被视为国外的“垃圾债”。

据规定,申请认可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债务人在美国不被债权人提起诉讼,从而保证重组方案的可执行性。某位专注于跨境破产法的律师认为,境外债务重组方案仅将在清盘情况下依法归属于境外债权人的资产纳入偿债资源范围,不涉及区别对待境内外债权人的问题。纽约法院仅对重组协议安排是否可在美国获得认可进行审理,并不对重组方案的内容进行评述,也不存在区别对待境内外债权人权益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对境内债务处置和保交楼有何影响?

需要明确的是,恒大集团等企业向纽约法院申请认可其在香港、开曼法院进行的重组协议安排程序,并不意味着它们即将破产清算。事实上,这是推进境外债务重组的既定安排,属于境外债务重组的惯例。其实质是寻求美国法院对美元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程序的认可和效力上的保护,确保其在境外进行债务重组时不会在美国被债权人起诉或被申请执行在美资产。申请认可程序的目的在于争取美国法院认可重组协议在美国的可执行性,防范个别债权人利用纽约法规避重组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并通过在美国提起个别诉讼实现个体利益,以牺牲全体债权人利益为代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指出,境外债务重组的相关主体大多在境外注册,它们本身并非境内债券发行人,与境内经营主体之间存在多层股权架构。因此,相关重组安排并不会影响境内人民法院对境内经营主体所涉案件的管辖权。即使美国法院最终不认可债务重组程序,境外债权人申请执行境外重组主体直接持有的我国境内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