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发行规则修订:企业债纳入监管框架

债券基金问答发布时间:2023-09-18 浏览量:

9月8日晚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关于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修订后的《管理办法》)。

债券发行规则修订:企业债纳入监管框架

今年3月,中国证监会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并且为了统一债券管理体制,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入中国证监会。当时安排了6个月的过渡期。

现在,6个月的过渡期即将结束,证监会指出,本次修订《管理办法》主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 坚持稳字当头,保持企业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夯实制度基础,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制度规则体系,将企业债券总体纳入公司债券监管框架,提升监管效能; - 促进功能发挥,借鉴企业债券管理经验,发挥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建设等功能; - 维护市场生态,强化防假打假、募集资金监管、打击非市场化发行等的监管要求,压实债券发行人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完善与债券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机制。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新增了一条、共有九章八十一条。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 完善债券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以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 压实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能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任何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 明确承销机构制定薪酬不得业务包干、过度激励。承销机构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审慎核查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以业务包干等方式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也不能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 - 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参与非市场化发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承销机构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也不能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

证监会表示,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8日,之后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尽快发布实施。同时,也将加紧制定或修订企业债券相关配套制度规则,指导各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证券业协会等加强制度衔接,夯实企业债券法制基础,为企业债券市场的合规运作提供支持,更好地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支持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建设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