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晨债券虚假陈述案判决引发对无交易因果关系的关注

债券基金问答发布时间:2023-09-17 浏览量: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近期公布,而令人意外的是,该案中原告对中介机构和发行人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法院认为,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原告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并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投资决策时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所以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这个判决结果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

回顾过去的类似案件,一般来说,原告的交易行为都被认定具有因果关系。根据判决书显示,该案的原告是华晨债券持有人,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原告认为,发行人在2017年和2018年的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8年4月28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0年11月20日。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购买了案涉债券,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卖出或持有了该债券。原告认为自己的投资损失与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确认了虚假陈述的存在,并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华晨发布2017年年报的那一天,揭露日为中国证监会发出调查通知书的次日。然而,法院认定原告的交易行为与涉案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原告的债券购买时间应该参考2019年的年报,并且在2020年5月后,华晨有大量债务违约负面信息,原告低价购买债券是基于侥幸心理而非偿债能力考量。原告在揭露日后继续买入债券,并在债券评级下调和出现违约后继续买入,这表明原告自愿承担风险,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业内意见分歧。一些人认为,该案中原告的交易与涉案虚假陈述行为应该具有因果关系。一位资深律师表示,原告的交易肯定是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同时原告在揭露日前的交易不能被认为是已知存在虚假陈述。案件中没有其他重大事件,被告也没有证明原告有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行为。因此,根据被告举证责任的规定,在没有举证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认定存在交易因果关系。根据判决书显示,原告在2020年10月13日购入了10000张案涉债券,购入价格为80.3元/张;在2020年11月27日购入了350张案涉债券,购入价格为8.2元/张;在2020年12月7日购入了620张案涉债券,购入价格为7.9元/张;在2020年12月16日购入了16300张案涉债券,购入价格为6.7元/张。在2020年12月9日,原告以13.2元/张的价格卖出了1210张案涉债券;在2020年12月14日,以20元/张的价格卖出了500张;在2020年12月17日,以12.5元/张的价格卖出了7000张。回顾过去的类似案件,记者发现,一般来说,法院认定原告的交易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比如,在涉及“胜通债”虚假陈述案的判决中,青岛中院认定原告的交易与涉案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关于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业内一直非常关注。一方面,案件的原告往往是高收益债券投资者,其购入债券的价格相对较低,他们的行为到底是投资还是投机存在争议,这决定了他们是否有被判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中介责任的界定还没有明确,一些中介机构通常在收入一般的同时承担巨大的赔偿风险。关于中介机构应该承担多少责任,业界一直存在争议。一些承销商表示,过去案件中的判赔金额已经远远超出了他们应该承担的比例,过度追责可能导致中介机构失去聚焦于工作的动力。一位券商投行人士表示,正确界定投资者交易和中介机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明确各中介机构的具体责任和义务非常重要。

华晨债券虚假陈述案判决引发对"无交易因果"关系的关注

政策层面也在加紧完善和厘清中介机构责任。交易商协会于8月3日发布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2023 版)》,该指引明确了中介机构的边界,简化了尽职调查工作,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