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联手加强发行与承销全链条监管!事态严重!

基金新闻问答发布时间:2023-12-06 浏览量: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方面的自律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的透明度,维护证券发行与承销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沪深交易所于9月28日晚同时发布了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试行)指引,并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发行承销监管指引》包括总则、措施种类和违规情节、证券发行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的违规处理、投资者的违规处理以及发行承销的专项检查等共六章三十四条。

按照《发行承销监管指引》,沪深交易所将实施发行承销的“全链条问责”,通过明确各个环节的典型违规情形和处罚标准,引导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切实维护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秩序。

沪深交易所表示,《发行承销监管指引》是为了加强发行承销的事后监管,在注册制下,发行承销涉及各方的利益,需要加强监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发行承销监管指引》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明确了监管对象的典型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和考量因素,推动监管标准的公开透明。

该指引还总结了监管实践,明确了发行承销业务专项检查的实施原则、程序,检查对象的选取标准以及廉政纪律要求等,力求提升专项检查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沪深交易所将综合考虑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主客观因素和具体情节等,确定适用于其的自律管理措施。

当违规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被认定为违规情节严重:涉及金额或证券数量巨大,或者占发行承销相关数据比重较高;导致投资者或证券发行人等遭受重大损失;涉及投资者数量众多,或者引发大量投资者投诉;引发主流媒体长时间或大量负面报道;对发行承销秩序、系统安全运行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沪深交易所联手加强发行与承销全链条监管!事态严重!

此外,如果监管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交易所可以采取较重的自律管理措施:违规行为多次、高频发生,或者长期持续;违规行为未能及时自查整改,或者自查不全面、整改不彻底;最近12个月内曾因同类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本所实施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存在干扰、阻碍调查或检查,掩饰、隐瞒违规事实,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等不配合监管的行为,或未能及时采取适当补救、改正措施。

沪深交易所落实了发行承销的“全链条问责”,旨在引导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

根据《发行承销监管指引》,针对内部制度流程建设及履行、路演推介、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及管理、买卖双方参与新股询价定价配售、信息披露与业务操作以及底稿管理等发行承销的各个环节,通过明确各环节典型违规情形和处罚标准,引导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切实维护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秩序。

举例来说,如果证券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发行承销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情节较轻的,交易所可以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纪律处分。

《发行承销监管指引》还对投资者的监管进行了明确。

明确了投资者在内部制度流程建设及执行、询价报价、参与战略配售、底稿管理等方面典型违规行为及处罚标准。

其中,如果网下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在参与证券发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交易所可以采取纪律处分的措施;情节较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自律监管措施;情节较轻的,可以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举例来说:网下投资者在发行价格确定前泄露或获取其他投资者报价信息;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谋取其他不当利益;未按定价决策程序确定报价、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无法支持报价结果,或存在与其他投资者报价高度一致等异常情形。

如果投资者及相关监管对象在参与战略配售的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交易所可以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纪律处分。

举例来说:未按相关规定实施跟投,或参与跟投后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证券发行人正常经营,在获配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