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晨债券虚假陈述案的判决引起关注

债券基金问答发布时间:2023-10-03 浏览量:

近期,备受关注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了。让人意外的是,该案件原告对中介机构和发行人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法院认为,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原告具有比一般投资者更高的注意义务。而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投资决策时受到涉案虚假陈述的影响,因此其交易行为与本案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这样的判决在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华晨债券虚假陈述案的判决引起关注

追溯以往相似案件,一般来说,原告的交易行为会被认定具有因果关系。上海证券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涉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书显示,该案的原告是一名华晨债券持有人,其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原告认为,华晨在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华晨发布年报的2018年4月28日被认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中国证监会发出调查通知书的次日即2020年11月21日被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原告基于华晨披露的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购买了相关债券,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出售和持有了这些债券。原告认为自己遭受的投资损失与华晨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但法院认定,原告购买债券的时间是在2020年,应该参考的是华晨2019年的年报而非2018年的年报,而且华晨2019年的年报表现更好;此外,华晨从2020年5月开始有大量债务违约的负面信息,原告低价购买债券是基于侥幸心理而非考虑华晨的偿债能力;最后,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继续购买债券,并在债券评级下调和违约后继续购买,表明原告自愿承担风险,与虚假陈述没有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这样的判决结果引起了争议。

对于这个判决,业内存在意见分歧。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该案原告的交易行为与涉案的虚假陈述行为应该具有因果关系。一位资深律师表示,原告的交易肯定是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同时在揭露日前发生的交易不应当被认为是已经知晓存在虚假陈述。此案中不存在其他重大事件,被告也没有证明原告构成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行为。因此,在被告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被告的举证责任规定,认定构成交易因果关系。判决书显示,原告分别于2020年10月13日以80.3元/张的价格购入案涉债券10000张;2020年11月27日以8.2元/张的价格购入案涉债券350张;2020年12月7日以7.9元/张的价格购入案涉债券620张;2020年12月16日以6.7元/张的价格购入案涉债券16300张。2020年12月9日,原告以13.2元/张的价格卖出了1210张债券;2020年12月14日,以20元/张的价格卖出了500张债券;2020年12月17日,以12.5元/张的价格卖出了7000张债券。回顾过去的相似案件,记者发现,一般来说,原告的交易行为都被认定具有因果关系。比如,在“胜通债”虚假陈述案的判决中,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的情形”,认定原告的交易与涉案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交易因果关系。此前,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大连机床”债券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中,法院也没有采纳被告关于本案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的答辩意见。

厘清中介机构责任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一方面,案件原告一般是高收益债投资者,他们购买债券的价格较低,而关注度更多地在于他们的行为究竟是投资还是投机,这将决定他们是否有权要求赔偿。另一方面,中介机构的责任尚未明确界定,一些中介机构往往在收入相对较低的情况下承担巨大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