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滨被一审判处死缓

基金新闻问答发布时间:2023-10-19 浏览量:

王滨被一审判处死缓

2023年9月1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滨受贿、隐瞒境外存款一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剥夺其终身的政治权利,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规定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同时,法院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滨一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剥夺其终身的政治权利,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规定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法院还决定追缴王滨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并上缴国库,如不足,将继续追缴。 经过审理查明:从1997年到2021年,被告人王滨在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党组副书记、副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广发银行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权和地位便利,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通过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5亿余元。 自2012年1月开始,王滨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境外存款申报制度,将共计折合人民币5642万余元的外币存入其亲属在香港开立的银行和证券账户,并隐瞒不报。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滨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王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应当判处死刑。王滨隐瞒境外存款罪属于自首,可从轻处罚,并与受贿罪一并判罚。 考虑到王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并具备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其判处死刑,但可不立即执行。 根据王滨犯罪的事实和情节,法院决定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 法庭据此作出上述判决。